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自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王自得於民國93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09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0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
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
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月20
日止累計100,572 元正未給付,其中38,547元為本金
;61,94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王自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8月20日止累計
40,023元正未給付,其中13,169元為消費款;23,254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211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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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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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自得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38547 │ │8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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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自得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3169 │ │8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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