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2102號
PCDV,103,司促,32102,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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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10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智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整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叁佰元整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智員於093 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8 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219元整未為
     清償( 含消費款20,57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4 元整
     及違約金300 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20,575元整自098 年03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3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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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