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石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以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二個月以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每月以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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