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623號
PCDV,103,司促,31623,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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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6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劉仲恒
債 務 人 王正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
  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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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