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三0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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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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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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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地旺廣告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八德分│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參萬零陸佰肆拾伍│0000000│ │
│ │余惠根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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