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121號
PCDV,103,司促,31121,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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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2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弘電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立堂

債 務 人 卓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捌
  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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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電照明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