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959號
PCDV,103,司促,30959,201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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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5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鄭宗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貳仟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延滯
  一個月計付新臺幣( 以下同) 叁佰元,延滯二個月計付柒佰
  元,延滯三個月(含)以上計付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宗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2,102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4,208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20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2,700元整。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八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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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