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902號
PCDV,103,司促,30902,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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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90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培良
代 理 人 魏文洋
債 務 人 王柏璟即王柏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叁仟貳佰壹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一.三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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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