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71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吳易駿即吳宗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肆仟肆佰肆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壹仟零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玖佰元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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