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667號
PCDV,103,司促,30667,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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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6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顏意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顏意禎於民國96年4 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7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10月2 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616 元及費用4999元。已結算未受
    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
    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
    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
    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3066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顏意禎 54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7169│0000000000│10月 03日  │      │       │
│  │元  │004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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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