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172號
PCDV,103,司促,30172,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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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堡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零壹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
  捌仟玖佰伍拾肆元,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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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