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曾堡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零壹拾
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叁仟柒佰叁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
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
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
捌仟玖佰伍拾肆元,自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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