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桂娥
債 務 人 廖重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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