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0152號
PCDV,103,司促,30152,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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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015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邱桂娥
債 務 人 廖重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伍
  拾貳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
  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以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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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