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974號
PCDV,103,司促,29974,2014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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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97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李惟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挽青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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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