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80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債 務 人 陳資儒即陳資穎即陳虹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捌佰玖
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