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796號
PCDV,103,司促,29796,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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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呂理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呂理彥於民國100 年5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6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
     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99
     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
     償還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自民國103 年
     06月06日起未按期履約,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39535
     元整及自民國103 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15.99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 年07月0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廿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
     定條款為證。
  (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95
     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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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