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627號
PCDV,103,司促,29627,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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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27號
債 權 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債 務 人 賴景杰即賴威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玖仟柒佰
  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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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