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612號
PCDV,103,司促,29612,201408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1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李賴惠( 即李安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安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