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303號
PCDV,103,司促,29303,2014080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3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3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04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Y016336、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