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328號
KLDM,106,易,328,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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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少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少承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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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