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2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李政赫即李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陸仟貳佰壹
拾陸元,及其中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
應給付伍拾壹萬壹仟壹佰肆拾肆元部分百分之五計算之延遲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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