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蘇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每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延滯九十天內(含)
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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