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191號
PCDV,103,司促,29191,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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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9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蘇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肆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伍萬陸仟貳佰叁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每月以貳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延滯九十天內(含)
  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
  壹拾貳萬玖仟陸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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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