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徐宏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宏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8月01日止累計180,193元正未給
付,其中43,019元為消費款;137,17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91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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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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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徐宏安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019 │ │8月0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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