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8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李宏源即李俊毅即李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肆拾貳
元,及其中叁萬肆仟肆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