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張林鶴子即張世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世華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捌萬壹仟
壹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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