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824號
PCDV,103,司促,28824,201408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8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張采珍即張憲仁
債 務 人 江騰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采珍即張憲仁於民國99年就讀育達商業技
  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江騰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款金計239,500 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即103 年02月01日)一
  年後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息時,除自
  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未付本息自應還款
  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3年03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餘欠239,500 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
  償還,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