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799號
PCDV,103,司促,28799,201408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9號
債 權 人 潤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進通
債 務 人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坤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叁
  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潤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祐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