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717號
PCDV,103,司促,28717,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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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71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江名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捌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江名鋒於民國101 年03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 年03月
     19日起至民國105 年03月1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65
     %計付。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
     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
     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 103
     年0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 期) 新臺幣1000
     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 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3 年05月10日止之本息外,
     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9897元整
     ,及自民國103 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
     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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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