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509號
PCDV,103,司促,28509,201408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50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 務 人 陳渼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叁佰伍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