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45號
PCDV,103,司促,28445,2014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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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市大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吳聰成
代 理 人 袁志中
債 務 人 申玉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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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