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382號
PCDV,103,司促,28382,201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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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
債 權 人 黃宗強
債 務 人 蔡陳秀琴
債 務 人 蔡嘉笙
一、債務人蔡嘉笙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務人蔡陳秀琴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務人蔡陳秀琴蔡嘉笙任何一人,如履行上開給付義務,
  債務人蔡陳秀琴蔡嘉笙,於已經履行之範圍內,即免除給
  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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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