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
債 權 人 黃宗強
債 務 人 蔡陳秀琴
債 務 人 蔡嘉笙
一、債務人蔡嘉笙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務人蔡陳秀琴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4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三、債務人蔡陳秀琴、蔡嘉笙任何一人,如履行上開給付義務,
債務人蔡陳秀琴、蔡嘉笙,於已經履行之範圍內,即免除給
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二十日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