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262號
PCDV,103,司促,28262,201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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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262號
債 權 人 陳子傑
債 務 人 王仁義
債 務 人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貳仟零柒
  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到期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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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