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637號
PCDV,103,司促,27637,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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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
債 權 人 曾士庭
債 權 人 張誌成
債 權 人 陳淑華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曾哲政
債 務 人 張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士庭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
  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誌成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捌佰
  玖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華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壹拾
  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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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