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37號
債 權 人 曾士庭
債 權 人 張誌成
債 權 人 陳淑華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曾哲政
債 務 人 張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曾士庭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陸拾
叁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誌成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捌佰
玖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淑華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貳佰壹拾
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