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433號
債 權 人 黎泰山
代 理 人 莊忠信
債 務 人 康碧月
債 務 人 蔡易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