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0332號
債 權 人 張麗真
債 務 人 陳佳伶
債 務 人 陳佳慧
債 務 人 馮靖晏
法定代理人 馮建霖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麗貞所得遺產範圍之限度內,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