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CHANG CHUN MEDICAL UNITE THERAPY CENTRE SDN.
BHD.(即東文中西醫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TONG CHYE YET
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律師
被 告 莊智聖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兩造合意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 契約第9條可按,揆之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