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12號
PCDV,102,重家訴,12,2014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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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原   告 陳鴻斌
      陳鴻銘
      陳淑婉
      練郭彩雲
      淺野千佳
      郭才福
      郭信良
      郭信呈
      郭姵伶
      郭美伶
      郭連生
      林郭哖對
      呂郭蓮香
      葉郭阿玉
      鄭郭春娥
      鍾郭玉英
      郭有明
      郭明裕
      郭明雄
      郭林連綢
      郭明宏
      郭明祥
      郭明來
      郭 玉
      郭麗卿
      黃郭阿理
      陳郭玉霞
      郭美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詹奕聰律師
      蔡宜衡律師
被   告 郭連福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有利
被   告 郭明堂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夢呢
被   告 顧化夷
被   告 郭照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遺產編號1 土地標示欄關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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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