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陳鴻斌 陳鴻銘 陳淑婉 練郭彩雲 淺野千佳 郭才福 郭信良 郭信呈 郭姵伶 郭美伶 郭連生 林郭哖對 呂郭蓮香 葉郭阿玉 鄭郭春娥 鍾郭玉英 郭有明 郭明裕 郭明雄 郭林連綢 郭明宏 郭明祥 郭明來 郭 玉 郭麗卿 黃郭阿理 陳郭玉霞 郭美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 代 理人 詹奕聰律師 蔡宜衡律師被 告 郭連福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有利被 告 郭明堂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洪夢呢被 告 顧化夷被 告 郭照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5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遺產編號1 土地標示欄關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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