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25號
上 訴 人 李文賢
王麗蓉
被 上訴人 趙文鎮
白文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2,3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