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5號原 告 李啟達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被 告 李榮彰 李錦秋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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