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玫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斌魁間因本院102 年度家訴字第100 號
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
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742,787 元定
之,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