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柏椉椉
選任辯護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柏椉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廖柏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恐嚇取財罪、 結夥3 人以上強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為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至3 款,於民國103 年3 月19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 止接見通信在案,繼於103 年6 月12日訊問被告後,裁定自 103 年6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3 年8 月7 日經訊 問被告後,審酌其涉案情節,除據被告供述在卷外,並經證 人即告訴人王寶源、葉文良、張桂英等人於警詢中指訴、偵 查中證述在卷;此外,復有告訴人葉文良戒指當票、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通訊監察譯文 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基上各情,因認被告涉犯恐嚇取財罪、 結夥3 人以上強盜罪、恐嚇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其中被告 所涉結夥3 人以上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 罪,參諸面臨重罪之訴追或遭判處重刑者,常伴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此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且被告前有2 次經通緝始緝獲歸案之紀錄,有被告全國前 案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佐,是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自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再次逃匿以 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虞,況被告所述與上開證人 、同案被告李家榮、潘毅偉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有諸多不一 致之處,雖證人即告訴人王寶源、張桂英業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作證完畢,惟尚待證人王金水、何偉恩、同案被告李家榮 、潘毅偉等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恐被告與上開證人接觸,有 串證之虞,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 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