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931號
PCDM,103,聲,3931,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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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敏  
      CHOMPHUT SUTHIM (中文譯名:蘇婷
      SUKSALA WONGCHAN中文譯名:卡沙)
      MOOL IN ANURAK(中文譯名:安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6246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共伍拾貳張)、賭資現金新臺幣貳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被告陳淑敏、CHOMPHUT SUTHIM 、SUKS ALA WONGCHAN與MOOL IN ANURAK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03 年度偵字第62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撲克 牌1 副(52張)及賭資2,400 元,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 之物,業據被告陳淑敏等4 人陳明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 表1 份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規 定甚明。
三、查被告陳淑敏、CHOMPHUT SUTHIM 、SUKSALA WONGCHAN與MO OL IN ANURAK等人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案件,經 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6246號為職 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撲克牌1 副(52 張)及賭資2,400 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一 情,業據被告陳淑敏、CHOMPHUT SUTHIM 、SUKSALA WONGCH AN與MOOL IN ANURAK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1 份、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存卷可考,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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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