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892號
PCDM,103,聲,3892,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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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仕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仕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仕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於民國97年5 月20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張仕瑋前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211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嗣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581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 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444號駁回上訴確定;復於96年間,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6032號 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0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確定; 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09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9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7 月確定;另其於97年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2528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竊盜案 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9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212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 字第37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 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9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 5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5 月20日入監服刑。 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5 年9 月30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8 月9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2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 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 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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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