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635號
PCDM,103,聲,3635,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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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蔡素金
      洪嘉薇
      侯阿雀
      黃立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3 年度偵字第7465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子壹個、骰子叁個及賭資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被告王蔡素金洪嘉薇侯阿雀、黃立 誠涉嫌賭博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7465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具麻將1 副、骰子4 顆及賭資新 臺幣(下同)4 百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 業據被告王蔡素金等4 人陳明在卷,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附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規 定甚明。
三、查被告王蔡素金洪嘉薇侯阿雀黃立誠等人因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案件,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8日 以103 年度偵字第74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 份在卷可 稽;而扣案之麻將1 副、搬風骰子1 個、骰子3 個及賭資4 百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一情,已據被告王 蔡素金洪嘉薇侯阿雀黃立誠等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 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1 份、現場圖1 紙及現場照片2 幀存卷可考, 故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翁偉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嘉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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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