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惇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惇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惇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入 監執行,嗣於103 年8 月1 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先後因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 第29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年,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 回上訴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00 年度 簡字第805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90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94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確定; 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2 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 33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所示①至④共5 罪刑 ,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68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 年8 月確定;上開所示⑤至⑥共3 罪刑,復經本院以 101 年度聲字第593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而前揭數罪刑,現經移付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8 月20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 之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3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