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高松
朱納瑢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0 年度調偵2563號),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高松、朱納瑢(下稱被告2 人)前因 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0 年度調偵字第2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與民國103 年6 月24日期滿。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100 年度保字第5801號),係被告2 人所有且係供 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 沒收之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253 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 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 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96條之1第2款之違反第 80條之2第2項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資訊之禁止罪及 商標法第82條之販售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6月25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2563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至103 年6 月24日 屆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2 人所有,用以供渠等違反上開 著作權法、商標法等之物,業據被告2 人於偵訊時供承在卷 ,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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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數 量 │所有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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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仿冒/盜版品(DS R4 │ 79個 │侯高松 │
│ │轉接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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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S R4轉接卡塑膠包裝盒 │ 67個 │朱納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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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S R4轉接卡外包裝盒 │ 90個 │侯高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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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DS R4轉接卡貼紙 │ 14張 │朱納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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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書證 │ 2張 │侯高松、朱│
│ │ │ │納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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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其他仿冒/盜版品(DS R4 │ 1個 │侯高松、朱│
│ │轉接卡(內含2G記憶卡1個│ │納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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