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76號
PCDM,103,聲,3476,201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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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庭永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
執聲付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庭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庭永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更名) 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102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 ,在監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1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肇事逃逸、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3 月14日以101 年度交訴字第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5 年確定;㈡ 再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3 月28日 以102 年度審交簡字第66號判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 2 年6 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上開㈠所示罪刑,經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2 年7 月22日以102 年度撤緩字第75號 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於102 年8 月28日駁回抗告確定,於102 年10月29日入監 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等情,有上開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 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12月28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記載為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 年12月16日(依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 年12月10日)一節,亦有 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1 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無訛。綜上,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上開有關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



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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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