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433號
PCDM,103,聲,3433,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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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高興隆
被   告 高文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妨害性自主案 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 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出具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10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依被 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 年度執字第7050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 ,復經聲請人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執行 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 執行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 、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 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 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 惠 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育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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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