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文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11127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612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Hello Kitty」商標外套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11 127 號被告蘇文雅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 ,並已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期滿,扣案之物(102 年度白 保字第957 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 規定。
三、經查,被告蘇文雅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 102 年度偵字第1112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 間至103 年7 月1 日期滿等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按。又扣案仿冒「He llo Kitty 」商標外套1 件,為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 司商標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 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檢定報告各1 份附卷足憑 。是上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予沒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劉芳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