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88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添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
3 日103 年度簡字第243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443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吳添源與張秀卿係朋友關係,吳添源因追求張秀卿不成,竟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使用之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如附表所示欲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內容之訊息,至張秀卿所使用之門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詳細傳送時間及訊息內容如附表 所示),致張秀卿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張秀卿安全。嗣經 張秀卿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秀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 亦有明文。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 據被告吳添源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檢察官所提證據之證 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詳本院簡上字卷第29頁),且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 力。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 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60頁正反面、本院簡上字卷第28頁 反面、第31頁至第32頁、第5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秀
卿於警詢及偵查時之指訴情節相符(見偵查卷第5 頁至第7 頁、第20頁正反面);復有被告傳送之簡訊翻拍照片1 份、 告訴人所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光碟1 片、告訴人拍 攝被告傳送之恐嚇簡訊之簡訊內容及儲存日期影本8 紙在卷 可稽(見偵查卷第12頁至第14頁、第24頁至第57頁、本院簡 上字卷第44頁至第5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05 條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 ,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最高法院26年渝 非字第1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 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 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 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吳添源傳送如附表所示之 簡訊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依簡訊內容觀之,顯已足使閱覽簡 訊之告訴人知悉其意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惡害通知,被告所為顯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告訴人之安全,應無可疑。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查本件被告係於102 年間,密集發送如附表所 示之簡訊文字訊息予告訴人,時間應屬密接,且均係使用同 一門號手機發送簡訊至告訴人使用之同一門號手機,手法相 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被告主觀 上係出於單一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 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 是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三、檢察官依告訴人請求之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雖於102 年間傳 送多則簡訊予告訴人,然每則簡訊間少則有一日,多則6 個 月之間隔,時間上並非極為接近,顯見被告並非出於單一恐 嚇危害安全之行為決議而為寄發簡訊之行為,而係分別起意 ,況由被告寄發之簡訊觀之,簡訊內容並無連續性,由此亦 可證被告係基於個別之犯意而為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各行 為均具有獨立性,得以分別判斷,被告之行為非屬接續犯, 應將每則簡訊視為單一單獨之犯罪行為,合併處罰云云。惟 查:本件被告於102 年間為如附表所示之數則恐嚇簡訊,皆
係使用同一門號手機發送簡訊至告訴人使用之同一門號手機 ,手法相同,被告傳送簡訊予告訴人之期間雖約有6 個月, 惟前後各則簡訊相隔時間均屬緊密,且被告係每日傳送多則 簡訊予告訴人,再經告訴人篩選後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內 容並為本件告訴,業經告訴人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簡上卷 第56頁反面),顯見被告乃以相同手法,每日接續於密集之 時地發送簡訊予告訴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業如前述,併觀附表所示之簡訊內容、被告及告訴 人於偵查中之供述,可認被告均係因其向告訴人表達愛意未 獲善意回應,而心生不滿,始引發接續數次發送簡訊恐嚇告 訴人,顯見被告先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予告訴人,係基 於同一目的、動機及源由,而為單一恐嚇之犯意,故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即足。從而 ,本件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之行為非屬接續犯, 應將每則簡訊視為單一單獨之犯罪行為,合併處罰為由,上 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本院認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刑事 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05 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心智成熟之成 年人,僅因追求告訴人不成,即心生不滿,恣意傳送如附表 所示之文字訊息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嚴重影響 告訴人日常生活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素行、智 識程度、犯行對告訴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患有躁鬱症、犯後 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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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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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7 月2 日│只要一夜財務副理張秀卿,不在是貴婦好女│
│ │23時33分 │人…如果妳在不接電話的話,當我喝醉酒不│
│ │ │理智時,妳會後悔的,是誰威脅誰??是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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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 年7 月14日│…一讓我不理智,我會殺人,妳是我的人…│
│ │21時3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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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 年9 月8 日│…我已經掌握妳在妳社區出入時間… │
│ │18時9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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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9 月9 日│妳把我們感情當兒戲,我捨不得傷妳,妳不│
│ │18時33分 │解決我,我真的抓妳出來說清楚,大不我被│
│ │ │關,我不會傷妳,我只是自毀讓妳後悔一輩│
│ │ │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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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 年9 月10日│…別讓我等妳,我每次會用手插入妳的陰道│
│ │7 時46分 │,每次讓妳哇哇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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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9 月11日│…如果在這樣的話,我無法控制時,妳會被│
│ │22時21分 │我殺掉,然後我自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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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9 月11日│…我可以趁妳不注意時,在妳面前出現,我│
│ │22時26分 │精準算出則豪和則瑜幾點上下課,寒暑假在│
│ │ │那補習,妳幾點上下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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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9 月18日│記住下次我會帶炮最大聲的炮去妳公司和社│
│ │23時34分 │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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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9 月23日│我的命就是這樣,等到有人受傷,妳就別後│
│ │21時42分 │悔,張秀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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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 年9 月24日│…我一定大亂下雙溪和妳們社區,張秀卿我│
│ │20時32分 │愛妳的傳單到處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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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 年9 月24日│不解除嗎?以後見面公開見一次親一次摸一│
│ │23時47分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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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 年9 月29日│為了妳,我不擇手段的… │
│ │21時2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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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 年10月2 日│…如果妳在這樣妳死我也死…如果妳不好好│
│ │21時24分 │控制我,我們兩個一定同歸一盡,什麼給我│
│ │ │商量的,如果妳這樣不講理我們一起走上太│
│ │ │平間信不信由妳…我不黃寬仁我不是被嚇長│
│ │ │大了,人家恐嚇我,我一定恐嚇威脅回來,│
│ │ │我讓妳心裡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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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2 年10月16日│…妳沒見到今天電視分屍案??? │
│ │19時9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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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2 年12月11日│…被關就被關,妳別讓我抓上車,我會一直│
│ │16時35分(起訴│親妳下體,挖妳下體,讓妳痛的要命… │
│ │書誤載為2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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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2 年6 月30日│下雙溪的牆壁我想噴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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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2 年9 月18日│下雙溪妳也少回來別我碰到,被我見到我就│
│ │ │傳單,丟在他家裡,張秀卿我愛妳,A4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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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2 年7 月15日│不接嗎?我們快正式翻臉了,下雙溪會收到│
│ │ │不少相片…我會妳相片叫人畫裸照,加上妳│
│ │ │身上的記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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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2 年7 月8 日│…報警,報啦,整個六腳鄉,會知道他戴綠│
│ │ │帽子的,反正我死,他也不好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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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2 年9 月9日 │則瑜讓妳靠,兩個一定要死一個,我死我不│
│ │ │會怕他,承認我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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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2 年7 月19日│…現在我是極度危險人物,還好我一直在克│
│ │ │制自己,記住別再惹我生氣,真的會出事,│
│ │ │如果我發生什麼事,都是妳張秀卿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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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2 年7 月15日│妳不知道,妳已經惹火我,妳會手機以為我│
│ │ │不會用,妳會用電腦我不會,他親友不認識│
│ │ │字,我可以用列印的,在影印幾千份,才多│
│ │ │少錢,整村發,才幾家,還有妳社區妳公司│
│ │ │,少跟我動心機,懂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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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2 年7 月8 日│我寄限時信給姓黃的,裡面寫張秀卿我愛妳│
│ │ │,留下筆跡自然能查的到我,如果寄給妳東│
│ │ │西,妳退回也會下雙溪,妳都聰明,我這個│
│ │ │傻子自然有法子對付妳,我處處太心軟了!│
│ │ │我該狠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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