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4651號
PCDM,103,簡,4651,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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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4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芳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43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芳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5-7 行關於「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 359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148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於101 年12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簡字第748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3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 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 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 行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 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 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物均非被告所有,業據 其供陳在卷,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於本案為沒收 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4335號
被 告 吳芳郡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芳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毒 聲字第206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97年5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簡字 第359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悛,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於103年6月8日17時許,在臺北市○○○路0段 000號之公司宿舍內,以燒烤玻璃球產生煙霧吸食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6月10日5時1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號「甜蜜蜜旅館」 203房,與男友陳韋祥遇警臨檢,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芳郡於警詢與偵訊時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犯罪 嫌疑人尿液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各1紙。(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 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黃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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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